民国19年秋,刘湘在重庆设立21军总金库,规定各项税收一律解交总金库,并发行“粮契税券”。按所公布的发行条例规定,发行基金的现金准备为60%,保证准备为40%。由于完粮纳税者必先用银元掉换粮契税券,使粮契税券成为变相货币,因此,21军总金库在防区内各县区广设分金库,努力推广发行。早期只发行一元、五元、十元三种面额,民国22年,又增发50元和100元两种。到民国23年底,发行额高达1000万元左右。民国24年春,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命令,四川各军收回以前发行的粮契税券。21军总金库粮契税券共计收回995万余元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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